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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柳州市美岑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美岑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631号原告柳州市美岑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美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美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美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柳州市美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积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明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