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英等申请李冠三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义香,王林,汪涛,王琴,王英,李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财保4号申请人汪义香,女,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申请人王林,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申请人汪涛,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申请人王琴,女,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申请人王英,女,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被申请人李冠山,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2016年3月31日,王建强(申请人汪义香的丈夫,王林、王涛、王琴、王英四人的父亲)驾驶三轮摩托车在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125km+200km处时,与被申请人李冠山驾驶的陕H294**号普通轻型货车相撞,致王建强受伤,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4月27日,汪义香、王林、王涛、王琴、王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李冠山所有的陕H294**号普通轻型货车进行保全。申请人汪义香、王林、王涛、王琴、王英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汪义香、王林、王涛、王琴、王英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冠山所有的陕H294**号普通轻型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安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