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范传英、蔡茂林等与曾宪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传英,蔡茂林,李俊兴,曾宪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65号原告范传英,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原告蔡茂林,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原告李俊兴,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告曾宪其,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原告范传英、蔡茂林、李俊兴诉被告曾宪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传英、蔡茂林、李俊兴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传英、蔡茂林、李俊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传英、蔡茂林、李俊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范传英承担。审 判 长 周 纲人民陪审员 江元龙人民陪审员 顾玉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