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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范传英、蔡茂林等与曾宪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传英,蔡茂林,李俊兴,曾宪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65号原告范传英,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原告蔡茂林,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原告李俊兴,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告曾宪其,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原告范传英、蔡茂林、李俊兴诉被告曾宪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传英、蔡茂林、李俊兴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传英、蔡茂林、李俊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传英、蔡茂林、李俊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范传英承担。审 判 长  周 纲人民陪审员  江元龙人民陪审员  顾玉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