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710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邱永峰与苏国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永峰,苏国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7102民初246号原告邱永峰,男,汉族。被告苏国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永峰诉被告苏国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永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永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邱永峰承担。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春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