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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210号原告:袁某某,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伍健,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娜,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旷某某,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协议离婚,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美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茹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