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执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彦林与孔宪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林,孔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彦林。被执行人孔宪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孔宪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孔宪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孔宪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848187602788XXXX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于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