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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琼先诉德阳市宏霸饲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恢68号陈琼先诉德阳市宏霸饲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旌区劳人仲裁字(2015)465号仲裁裁决,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琼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30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德阳市宏霸饲料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债务13073元,已将该款支付给申请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阳市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旌区劳人仲裁字(2015)465号仲裁裁决中是本次申请执行的金额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