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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湾巡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美华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刘美华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湾巡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组织机构代码:72776515-1。法定代表人:李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力,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肖文江,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美华,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文明南路68号。委托代理人:蔡定铂,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美华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美华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信昌审 判 员  王志明人民陪审员  涂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