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桑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222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桑某甲,农民。2015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桑某甲在怀远县淝南乡街道淮商超市,将姚某乙的钱包盗走,内有苹果6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370元,银行卡两张。经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00元。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返还失主。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内容,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桑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桑某甲在怀远县淝南乡街道淮商超市,将姚某乙的钱包盗走,内有苹果6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370元,银行卡两张。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00元。案发后,被盗款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姚某乙,被害人姚某乙对被告人桑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乙的陈述、证人桑某乙、黄某、李某、耿某、姚某甲、陈某、张某的证言、被盗现场方位示意图、被盗物品照片、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怀价证鉴(2015)108号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将被盗款物返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桑某甲具有缓刑适用条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桑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章鸿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龙法院诫勉语:桑某甲你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