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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执字第6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安艳艳与牛会云共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艳艳,牛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621-2号申请执行人安艳艳,证件号码:412726198803293721。被执行人牛会云。证件号码:41272619500807371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艳艳与被执行人牛会云共同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牛会云的银行存款85937.49元。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周民终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展 新审判员 马 力审判员 宋亚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平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