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更字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罗诗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字531号罪犯罗诗,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桂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故意破坏财产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罗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够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并能缴纳部分罚金。目前考核得分119.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诗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6月9日至2018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