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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6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学兵与吴金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兵,吴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6960号申请执行人杨学兵。被执行人吴金玉。申请执行人杨学兵与被执行人吴金玉其他民事纠纷一案,(2016)京0114民初562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杨学兵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2月9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XXX,XXX的车辆,2016年12月2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XX楼XX门XX号的房屋,2017年1月1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兵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慕寿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