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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楠与李克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李克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90号原告王楠,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被告李克明,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楠与被告李克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楠于2016年4月27日以已与被告李克明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楠负担。审判员  万立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