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沛泽进出口有限公司,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沛泽进出口有限公司,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18号原告: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号航天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崔玉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桂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瑞,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沛泽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号办公楼*号***室。法定代表人:张纪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观海卫路。法定代表人:周聪伟,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诉被告一宁波沛泽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泽公司)、被告二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航天公司委托代���人曾桂莎、张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沛泽公司、被告二港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航天公司起诉称:航天公司与沛泽公司于2014年3月15日签订了编号为KG714PZ001的《购销贸易合作协议》,航天公司与沛泽公司、港慈公司于2014年3月15日签订了编号为KG714PZ001-DY01的《房产抵押合同》,并在2014年3月19日将合作协议、抵押合同在慈溪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合作协议约定,航天公司向沛泽公司销售电解铜,产品供应商由沛泽公司指定;结算方式为沛泽公司在航天公司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前支付不少于10%的预付货款,航天公司收到预付货款后采用远期承兑汇票支付供应商全部货款,沛泽公司在承兑汇票到期前30日全额向航天公司支付货款。抵押合同约定,港慈公司以其房产(慈房权证2013字第××号)担保合作协议中沛泽公司所有义务及债务、沛泽公司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息、实现抵押权费用等全部费用。且抵押合同三方共同将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办理了抵押登记、向航天公司交付了他项权证。从2014年3月15日起,航天公司与沛泽公司在合作协议主合同下签订了编号为KG714PZ001-001/002/003/004/005共五份《购销协议》分合同,其中001、002、003号合同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2014年8月21日签订的004《购销协议》、2014年9月15日签订的005号《购销协议》在航天公司履行完所有合同约定义务后,沛泽公司以公司资金不足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按照合同约定,截止至2015年5月30日各项费用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8164774.16元,其中004号合同项下应付货款28596940元、违约金2619479.70元;005号合同项下应付���款52690094.10元、违约金4225745.55元。航天公司履行完毕004、005号合同义务证据包括:收货确认书、提货单、支票(对供应商付款)、发票(销售发票)等,沛泽公司向航天公司申请延期付款函件同样也证明被告拖欠货款金额与事实。航天公司在多次向沛泽公司、港慈公司催要无果情况下,为保障航天公司合法权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沛泽公司支付KG714PZ001-004、KG714PZ001-005两份《购销协议》项下货款81287034.10元,违约金7514393.65元(违约金计算暂至2015年5月31日,请求支持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按照拖欠货款0.06%每天计算,且2015年4月1日后按照0.1%每天计),沛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受理费482623.87、保全担保费用479940元、公告费910元、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律师费;2、判令港慈公司对沛泽公司在第一项请求中的应付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航天公司对港慈公司所有的观海卫镇房产(权证号2××3014791)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合计诉讼标的总额为88164774.16元。航天公司为证明其诉称事实,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KG714PZ001《购销贸易合作协议》、KG714PZ001-DY01《房产抵押合同》、溪市公证处公证书。证明:航天公司与沛泽公司之间交易方式、结算方式,港慈公司对沛泽公司在合作协议中货款、违约金等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合同经过公证,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证据2:KG714PZ001-004《购销合同》、《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提货单》(编号:TK04406)、提货单(编号:HTKG-GC001)、收货确认书、《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08084041-08084070)、KG714PZ001-TK004《采购合同》、《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提货单》(编号TK04406)、《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26418551-26418579)、《银行承兑汇票》(110358400089820140909018793083;1103584000898201409090187932961;110358400089820140909018792988);证明:沛泽公司未履行KG714PZ001-004《购销协议》义务,违反合同约定,航天公司无合同履行违约或合同无效情形。证据3:KG714PZ001-005《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单(吴淞运字001-002-B、单据号WSK000055470、WSK000055471、WSK000055471)、放货通知书(编号KG714PZ001-TK005-TH01)、提货单(编号HTKG-ZC001、HTKG-ZC002、HTKG-ZC003)、收货确认书、《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01741864-01741914)、KG714PZ001-TK005《采购合同》、《宁波贝隆贸易有限公司提货单》(编号BL00036、BL00037、BL00038)、《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25387417-25387466)、《银行承兑汇票》(1040005226729864-1040005226729870)。证明:沛泽公司未履行KG714PZ001-005《购销协议》义务,违反合同约定,航天公司无合同履行违约或合同无效情形。证���4:《付款通知函》、《关于KG714PZ001-004及KG714PZ001-005合同延期付款的申请》、《合同补充条款》。证明:港慈公司违约行为,沛泽公司对此也进行认可,双方对于调高违约金比例达成了补充约定。证据5:《房屋登记簿查询证明》、《他项权证》(慈房他证2014字第00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慈国用(2014)第022006号)、房屋所有权证(观海卫镇房产,权证号2××3014791)。证明:港慈公司将观海卫镇房产抵押给航天公司,用于担保沛泽公司债务,已经办理抵押备案手续。证据6:法院诉讼费预收发票(保全费用5000元)、人民法院报社发票(910元,公告费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发票(482623.87元,诉讼费)、深圳市地税发票(13371904、13199775-13199778,共5张)及《委托担保协议》。证明:航天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各项费用,诉讼费用(482623.87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公告费用(910元)、保全担保费用(479940元),合计968473.87元。证据7:KG714PZ001-001《购销合同》(原件)、放货通知书三份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七份、提货单八份复印件、银行凭证两份、上港物流金属仓储(上海)有限公司入库通知单(过户)八份、收货确认书(原件)、2014年4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2014年3月28日与2014年9月4日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回单二张,证明航天公司与沛泽公司按照《购销贸易合作协议》开展了真实的电解铜贸易业务。证据8:签订的KG714PZ001-002《购销合同》(原件)、放货通知书一份(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四份、提货单十二份复印件、支付货款银行凭证两份、上港物流金属仓储(上海)有限公司入库通知单(过户)十二份、收货确认书(原件)、2014年4月17日与2014年4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二张、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回单四张。证据9:KG714PZ001-003《购销合同》(原件)、放货通知书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十八份、提货单八份复印件、支付货款银行凭证四份、上港物流金属仓储(上海)有限公司入库通知单(过户)一份、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淞分公司入库单三份、收货确认书(原件)、2014年4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回单四张。被告一沛泽公司、被告二港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航天公司与沛泽公司签订KG714PZ001《购销贸易合作协议》,该合同约定航天公司向沛泽公司指定的供应商购买电解铜,销售至沛泽公司,合作期限2014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沛泽公司在航天公司向国内供应商(上游供应商)购买前支付合同金额10%预付货款,在沛泽公司��付航天公司对应货款或完成对应房产抵押登记后航天公司根据约定的垫款额度进行交货。第三条第3款约定航天公司以远期承兑汇票向国内供应商(上游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沛泽公司最迟应当在承兑汇票到期付款日或远期信用证付款日期前30天将货款、代理费及其他费用支付给航天公司。第四条第1款约定航天公司交货后,沛泽公司须提供已盖章的证书书面收货通知给航天公司。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如甲方未能履行年度合作协议或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均需要乙方承担”、第7项约定“如因货物价值或抵押物无法或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索,乙方需对此负责”,第六条约定“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乙方逾期支付货款、代理费及其他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甲方垫款0.06%的违约金”。后航天公司与沛泽公司、港慈公司签订了KG714PZ001-DY01《房产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担保最高额为133216920元,抵押房产为“观海卫镇房产,建筑面积8146.03㎡,产权证号慈方权证2013字第××号”,第二条约定担保范围包括“1.丙方依约履行KG714PZ001《购销贸易合作协议》以及分合同、补充协议中的所有义务及主债务;2.因丙方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息以及应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3.甲方在履行主合同过程中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供应商未及时向甲方交付货物所造成的损失等);4.甲方因向丙方追偿以及实现抵押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第五条约定“1.如丙方未能全面履行主合同的义务,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并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地产。2.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六条各项义务的行为,或存在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甲方可以立即将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并以所得的价款受偿。3.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分配: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偿还主合同中甲方对丙方的债权本金(包括追索费用)、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抵押权发生的费用及甲方的其他损失;剩余价款交还乙方。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价款不足清偿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后2014年3月19日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为上述房产抵押办理了登记,慈房他证2014字第0022**号《他项权证》载明房屋他项权利人为航天公司,所有权人为沛泽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3014791,他项权证权利类型为抵押权,债权数额为133216920元,附记部分注明:该抵押权为最高额抵押权,最高债权额133216920元,土地证号:慈国用(2014)第0220**号,土地面积3314.78平方米,该宗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债务人:沛泽公司。慈溪市公证书公证员周文庆于2014年3月19日对上述KG714PZ001-DY01《房产抵押合同》进行公正并出具溪市公证处《公证书》(2014)浙慈证经字第269号公证文书,并将KG714PZ001《购销贸易合作协议》、KG714PZ001-DY01《房产抵押合同》作为公证文书附件。2014年3月20日航天公司与沛泽公司签订的KG714PZ001-001《购销合同》中约定,沛泽公司向航天公司购买660吨铜,单价为46157元,总金额为30463620元。航天公司与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航天公司向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购买660吨铜,单价为45700元,总金额30162000元。航天公司向沛泽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七份,总金额30463620元,航天公司向沛泽公司出具的提货单八份复印件,提货铜的数量为660吨,沛泽公司向航天公司支付货款。沛泽公司向航天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收货确认书上面有沛泽公司印章,确认收到航天公司KG714PZ001-001《购销合同》项下660.72吨电解铜,供货商为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日期为2014年4月14日。沛泽公司向航天公司支付货款总金额为30917258元,沛泽公司主张该金额比合同约定多,是因为多了罚息。2014年4月15日沛泽公司与航天公司签订的KG714PZ001-002《购销合同》中约定,沛泽公司向航天公司购买1220吨铜,单价为48035.6元,总金额为58603432元。航天公司与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航天公司向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购买1220吨铜,单价为47560元,总金额58023200元。航天公司向沛泽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四份,总金额58603432元,航天公司向沛泽公司出具的提货单十二份,提货铜的数量为1220吨。沛泽公司向航天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收货确认书上面有沛泽公司印章,确认收到航天公司KG714PZ001-002《购销合同》项下1143.5869吨电解铜,供货商为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沛泽公司确认无异议,并已收取。沛泽公司向航天公司支付货款总金额为58603432元,合同金额与发票开票金额一致。2014年4月23日沛泽公司与航天公司签订的KG714PZ001-003《购销合同》中约定,沛泽公司向航天公司购买1143.5869吨铜,单价为48515元,总金额为55481118元。航天公司与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航天公司向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购买1143.5869吨铜,单价为48034.653元,总金额54931800元。航天公司向沛泽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十八份,总金额55481118元。航天公司向沛泽公司出具的提货单八份,提货铜的数量为1143.5869吨。沛泽公司向航天公司支付货款银行凭证四份。沛���公司向航天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收货确认书上面有沛泽公司印章,确认收到航天公司KG714PZ001-003《购销合同》项下电解铜1143.5869吨,日期为2014年5月23日。沛泽公司向航天公司支付货款总金额为55481118元,合同金额与开票金额一致。2014年8月21日航天公司与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航天公司向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购买上交所注册级A级正品铜660吨、单价51000元/吨,合同总金额为33660000元。2014年9月19日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向航天公司出具《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提货单》(编号TK04406),航天公司根据该提货单指示储存卡提出货物共计660吨,航天公司与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盖章确认。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航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发票号码为26418551-26418579,金额合计为33660000元,与KG714PZ001-TK004《采购合同》中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向航天公司销售货物总额一致。航天公司提供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国贸支行出具的三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回单,载明航天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向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三份承兑汇票,金融共计33660000元,与KG714PZ001-TK004《采购合同》中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向航天公司销售货物总额一致,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期均为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21日沛泽公司与航天公司签订的KG714PZ001-004《购销合同》中约定沛泽公司向航天公司购买上交所注册级A级正品铜660吨、单价51510元/吨,合同总金额为33996600元;合同第9条约定,“合同签署后沛泽公司需支付航天公司10%合同货款,航天公司收到沛泽公司10%预付货款后航天公司以180天远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上游供应商货款,有关所有的承兑贴现费用由沛泽公司承担,按供应商要求及时支付,否则,给航天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沛泽公司承担。沛泽公司需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航天公司支付完毕当批全额货款。”;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沛泽公司未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航天公司支付完该承兑汇票的金额,则应按未支付金额的0.6‰每天计算罚息。”;合同第15条约定“本合同为KG714PZ001《国内购销贸易合作协议》项下的分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总协议约定为准”。2014年9月19日航天公司签发给予沛泽公司及上海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编号:HTKG-GC001《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提货单》,该提货单在沛泽公司加盖印章后可以在上海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凭提货单取货,沛泽公司及上海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国储七处分别盖章共同确认了实发重量分别为300.13吨、200.678吨、161.244吨,合计发货总量660吨。2014���9月19日沛泽公司向航天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该《收货确认书》载明沛泽公司向航天公司订购的购销合同(合同号:KG714PZ001-004)项下660吨电解铜,供货商为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货物型号:A级正品,电解铜(正品铜),数量:660吨,航天公司对货物验收无异议并已收取,航天公司盖章确认。2014年9月26日航天公司向沛泽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十份,发票号码为08084041-08084070,金额合计为33996600元,与KG714PZ001-004《购销合同》中航天公司向沛泽公司销售货物总额一致。航天公司确认KG714PZ001-004《购销合同》中沛泽公司已支付5399660元,剩余28596940部分支付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2014年9月15日航天公司与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航天公司向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购买上交所注册级正品铜1190吨、单价48710元/吨,合��总金额为57964900元。2014年9月19日宁波贝隆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提货单》,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接到三份《提货单》后进行了盖章确认,在编号BL00036提货单上注明将ISA货物600吨过户至航天公司14W-39714号卡、编号BL00037提货单上注明将ISA货物400吨过户至航天公司14W-39715号卡、编号BL00036提货单上注明将ISA货物190吨过户至航天公司14W-39176号卡,航天公司在获得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转交三份《提货单》后进行了盖章确认。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航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号码为25387417-25387466,金额合计为57964900元,与KG714PZ001-TK005《采购合同》中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向航天公司销售货物总额一致。航天公司提供三份《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证明航天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三份承兑汇票,金融共计57964900元,与KG714PZ001-TK005《采购合同》中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向航天公司销售货物总额一致,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期均为2015年3月7日。2014年9月15日沛泽公司与航天公司签订的KG714PZ001-005《购销合同》中约定沛泽公司向航天公司购买上交所注册级A级正品铜1190吨、单价49197.1元/吨,合同总金额为58544549元;合同第9条约定,“合同签署后沛泽公司需支付航天公司10%合同货款,航天公司收到沛泽公司10%预付货款后航天公司以180天远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上游供应商货款,有关所有的承兑贴现费用由沛泽公司承担,按供应商要求及时支付,否则,给航天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沛泽公司承担。沛泽公司需于承兑汇票应付日期前至少30天向航天公司支付完毕当批全额货款。”;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沛泽公司未于承兑汇票应付日期���至少30天向航天公司支付完该承兑汇票的金额,则应按未支付金额的0.6‰每天计算罚息。”;合同第15条约定“本合同为KG714PZ001《国内购销贸易合作协议》项下的分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总协议约定为准”。2014年11月17日航天公司向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编号KG714PZ001-TK005-TH01《放货通知书》,要求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将航天公司通过KG714PZ001-TK005号购销合同项下的1190吨上交所注册级正品铜1190吨发货至沛泽公司,出具日期为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1月19日航天公司签发给予沛泽公司编号:HTKG-ZC001、HTKG-ZC002、HTKG-ZC003三份《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提货单》,沛泽公司该三份提货单上加盖印章,合计发货总量660吨。2014年11月19日沛泽公司向航天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该《收货确认书》载明沛泽公司向航天公司订购的购销合同(合同号:KG714PZ001-005)项下1190吨电解铜,供货商为上海天坤进出口有限公司,货物型号:上交所注册级电解铜(正品铜),数量:1190吨,航天公司对货物验收无异议并已收取,航天公司盖章确认。2014年11月27日航天公司向沛泽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一份,发票号码为01741864-01741914,金额合计为58544549元,与KG714PZ001-005《购销合同》中航天公司向沛泽公司销售货物总额一致。航天公司确认KG714PZ001-005《购销合同》中沛泽公司已支付5854454.90元,剩余52690094.10元部分支付日期为银行承兑开出日期起150天(即2015年2月28日前)。航天公司主张于2014年12月29日向沛泽公司出具《付款通知函》,要求沛泽公司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KG714PZ001-004《购销合同》660吨电解铜剩余款项30596940元。航天公司提交了沛泽公司2015年2月9日出具《关于KG714PZ001-004及KG714PZ001-005合同延期付款的申请》,该文件载明双方签订的KG714PZ001-004《购销合同》、KG714PZ001-005《购销合同》航天公司均完成交易并开出全额发票,沛泽公司因为春节资金原因无法完成货款支付,应付金额为8130万元,希望航天公司关于货款支付给予延期至2015年4月,沛泽公司承诺愿意承担迟延付款产生的有关违约罚息,沛泽公司盖章确认。航天公司提交了沛泽公司2015年3月12日出具的《合同补充条款》文件,在该文件中沛泽公司向航天公司确认KG714PZ001-004及KG714PZ001-005两份《购销合同》补充“自2015年3月31日起,沛泽公司逾期支付货款、代理费及其他款项的,应向航天公司支付有关于逾期款项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沛泽公司盖章确认。本院询问航天公司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现在目前是否产生,航天公司回答��前均没有产生。以上法律事实,有本院采信的经各方质证的证据、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2014年3月15日航天公司与沛泽公司签订了KG714PZ001《购销贸易合作协议》,后航天公司与沛泽公司、港慈公司签订了KG714PZ001-DY01《房产抵押合同》,后航天公司与沛泽公司签订了KG714PZ001-005五份《购销合同》,上述合同均系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应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一:沛泽公司是否应当向航天公司支付KG714PZ001-004、KG714PZ001-005两份《购销协议》项下货款与违约金;二:航天公司对涉案抵押物是否有优先受偿权;三、航天公司要求沛泽公司负担涉案案件受理费482623.87、保全担保费用479940元、公告费910元、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费用是否成立。关于焦点问题一,2014年3月15��航天公司与沛泽公司签订KG714PZ001《购销贸易合作协议》后,航天公司与沛泽公司又签订了KG714PZ001-001《购销合同》、KG714PZ001-002《购销合同》与KG714PZ001-003《购销合同》三份合同。上述三份《购销合同》均已经履行完毕,航天公司依约向沛泽公司支付了电解铜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沛泽公司依约向航天公司出具了收货确认书,并依约支付货款。之后航天公司与沛泽公司又签订了KG714PZ001-004《购销合同》、KG714PZ001-005《购销合同》两份合同,航天公司依约向沛泽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电解铜,并开具了全额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向沛泽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提货单》,沛泽公司依约向航天公司出具了两份《收货确认书》确认收到两份约定的全部货物。航天公司关于已经依约向沛泽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电解铜的主张有相关合同、增值税发票、《提货单》、两份《收���确认书》为据,并同时提交了航天公司向上游供应商购买电解铜的相关合同、增值税发票、《提货单》为据,因此本院确认航天公司已经依约向沛泽公司支付了KG714PZ001-004《购销合同》、KG714PZ001-005《购销合同》约定的全部电解铜。航天公司确认KG714PZ001-004《购销合同》中沛泽公司已支付5399660元,剩余28596940元部分支付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航天公司确认KG714PZ001-005《购销合同》中沛泽公司已支付5854454.90元,剩余52690094.10元部分支付日期为银行承兑开出日期起150天(即2015年2月28日前),沛泽公司未应诉答辩,且未举证证明其已偿还全部货款与违约金。因此,沛泽公司应当向航天公司支付KG714PZ001-004《购销协议》项下尚欠货款28596940元与违约金、KG714PZ001-005《购销协议》项下尚欠货款52690094.10元与违约金。关于的违约金标准,KG714PZ001-004《购销协议》约定沛泽公司需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航天公司支付完毕当批全额货款,如沛泽公司未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航天公司支付完该承兑汇票的金额,则应按未支付金额的0.6‰每天计算罚息。航天公司在起诉状中要求从2015年2月9日开始计算KG714PZ001-004《购销协议》的违约金。KG714PZ001-005《购销协议》约定沛泽公司需于承兑汇票应付日期前至少30天前向航天公司支付完毕当批全额货款,如沛泽公司未于KG714PZ001-004《购销协议》约定沛泽公司需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航天公司支付完毕当批全额货款,如沛泽公司未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航天公司支付完该承兑汇票的金额,则应按未支付金额的0.6‰每天计算罚息。向航天公司支付完该承兑汇票的金额,则应按未支付金额的0.6‰每天计算罚息。航天公司在起诉状中要求从2015年2月28日开始计算KG714PZ001-005《购销协议》的违约金。沛泽公司出具文件同意“自2015年3月31日起,沛泽公司逾期支付货款、代理费及其他款项的,应向航天公司支付有关于逾期款项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因此,本院认为KG714PZ001-004《购销协议》项下尚欠货款28596940元的违约金应当按照每天0.6‰的标准从2015年2月9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照每天1‰的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KG714PZ001-005《购销协议》项下尚欠货款52690094.10元的违约金应当按照每天0.6‰的标准从2015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照每天1‰的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关于焦点问题二,航天公司与沛泽公司、港慈公司签订的KG714PZ001-DY01《房产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房产为“观海卫镇房产,建筑面积8146.03㎡,产权证号慈方权证2013字第××号”,担保范围包括KG714PZ001《购销贸易合作协议》以及分合同、补充协议中的所有义务��主债务等,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现沛泽公司尚未支付完毕两份分合同KG714PZ001-004、KG714PZ001-005《购销协议》项下货款与违约金,航天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因此港慈公司作为抵押人应当在其抵押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航天公司有权对依法处置的港慈公司上述抵押物(观海卫镇房产,产权证号为慈方权证2013字第××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港慈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沛泽公司追偿。关于焦点问题三,航天公司要求沛泽公司负担涉案案件受理费482623.87、保全担保费用479940元、公告费910元、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费用,根据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沛泽公司与港慈公司应当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10元,并按照败诉比例负担案件受理��479988。航天公司要求沛泽公司负担保全担保费用479940元,虽然KG714PZ001《购销贸易合作协议》第六条约定“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KG714PZ001-DY01《房产抵押合同》约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分配:“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偿还主合同中甲方对丙方的债权本金(包括追索费用)、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抵押权发生的费用及甲方的其他损失;剩余价款交还乙方。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价款不足清偿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保全担保费用在涉案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而且航天公司也可以提供不需要担保费用的其他担保物避免该费用的产生,因此航天公司该请求并没有明确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航天公司要求沛泽公司负担涉案产生的评估费、拍卖��、律师费,但是上述费用至目前为止,均未实际产生,航天公司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一宁波沛泽进出口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支付KG714PZ001-004《购销协议》项下尚欠货款28596940元及违约金(以2859694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0.6‰的标准从2015年2月9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照每天1‰的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一宁波沛泽进出口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支付KG714PZ001-005《购销协议》项下尚欠货款52690094.10元及违约金(以52690094.1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0.6‰的标准从2015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照每天1‰的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若被告一宁波沛泽进出口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二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观海卫镇房产(权证号2××3014791)房产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二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宁波沛泽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航天科工���圳(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如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82623.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10元,共计488533.87元(原告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35.7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485898.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宁审 判 员 何 溯代理审判员 陈 朝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房依蒙(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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