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王红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841号罪犯王红尚,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付道村1街2区**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2日以(2012)灞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红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572.8元(未赔偿),刑期执行自2011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以(2014)延中刑执字第021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红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王红尚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红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红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红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