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296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某某,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 梓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见��速录员 赖 永 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