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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296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某某,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 梓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见��速录员 赖 永 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