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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某、张某与王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农民。陈某、张某与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9000元。该案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