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雨,张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185号原告:郭光雨(曾用名郭光宇),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张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雨与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光雨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诉讼请求中第三项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光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郭光雨负担。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