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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雨,张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185号原告:郭光雨(曾用名郭光宇),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张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雨与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光雨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诉讼请求中第三项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光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郭光雨负担。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