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曹花与杜佳峻、部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花,杜佳峻,部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522号原告:曹花,女,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杜佳峻,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63969部队,住所地定远县。原告曹花与被告杜佳峻、63969部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16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