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6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巴达木与巴雅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达木,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22号申请执行人巴达木,男,1993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某寺庙喇嘛。被执行人巴雅尔,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巴达木申请执行巴雅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巴雅尔自愿给付了执行款11860元及执行费77.5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