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与边贤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边贤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0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负责人沈琰,行长。委托代理人凌钰翔,该银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彦霞,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贤贤,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与被告边贤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边贤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撤回对被告边贤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卡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国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