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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德亮、苏斌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德亮,苏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663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周泽平,局长。被执行人陈德亮(曾用名:陈泽亮),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农民,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苏斌斌,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以“福安市计生征决字(2014)第100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安执审字第28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计生征决字(2014)第100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阮灿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