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行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光福、张辉国、沈宜梅与谷城县公安局履行刑事立案侦察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光福,张辉国,沈宜梅,谷城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行终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光福。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辉国。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宜梅,与张辉国系同居关系。委托代理人李友凡,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许杰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继勇,谷城县公安局石化派出所干警。委托代理人邓誉全,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上诉人张光福、张辉国、沈宜梅因诉被上诉人谷城县公安局履行刑事立案侦察职责一案,不服谷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谷城行初字第00050号驳回其起诉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光福、张辉国、沈宜梅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审判员 付士平审判员 杨 瑛审判员 曾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冠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