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05民终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蔡耿樑与王美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耿樑,王美迎,曾春兰,卢立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05民终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耿樑,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紫帽镇园坂村南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迎,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三吴村西边辽商业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7********。原审被告曾春兰,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紫帽镇园坂村东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2********。原审第三人卢立煌,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村中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8********。上诉人蔡耿樑因与被上诉人王美迎、原审被告曾春兰、原审第三人卢立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蔡耿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耿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家顶审判员 倪德利审判员 邱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双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