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5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重庆善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学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善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学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903号原告重庆善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519号嘉华盛世6幢3单元1-3,组织机构代码79804038-5。法定代表人杨庆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菊,女,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善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学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善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善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善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善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