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翁法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康利军与朝鲁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立军,朝鲁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翁法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康立军,男,43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朝鲁蒙,男,31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26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朝鲁蒙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97xxx中的存款yy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0605zzz。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