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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695号原告何某某,女,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赵相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李吉军,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代生,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