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695号原告何某某,女,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赵相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李吉军,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代生,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