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2民初458号原告任某甲,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杨光铭,重庆市涪陵区白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现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任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德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杜薇、人民陪审员陈其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任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光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在广州务工时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于2007年2月27日生育长女任某乙,于2009年1月22日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09年7月31日生育次女任某丙。在此后的共同生活中,原告与被告的性格不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致使夫妻感情发生矛盾。被告于2010年10月21日抛下子女,独自外出,不再与原告联系,对子女未尽到抚养义务。原告于2011年6月联系上被告,要求被告回家共同生活,遭到被告拒绝。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于2015年4月9日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未与原告联系。原、被告自2010年10月起分居至今已达5年,原被告已无法和好夫妻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子女抚养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原、被告在广州务工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07年2月27日生育长女任某乙,2009年1月22日双方自愿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7月31日生育次女任某丙。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10月,被告离家外出,不与原告联系,2011年6月,原告联系上被告要求被告回家共同生活,遭到拒绝。2014年10月24日,原告任某甲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因被告刘某下落不明,该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并进行了缺席审理。2015年4月9日,该院作出(2014)州民一初字第03110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任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被告刘某仍未与原告任某甲联系,亦未返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遂再次向本院起诉。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并明确表示,要求原、被告的非婚生女任某乙与婚生女任某丙随原告生活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任某甲提供的结婚证原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014)州民一初字第03110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涪陵区某村民委员会证明、罗某某、张某某、方某某、任某乙调查笔录等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开庭审理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并生育二女。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处理,被告刘某离家外出,拒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致使夫妻关系日渐恶化。2014年10月24日,原告任某甲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4月9日,该院判决不准原告任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被告刘某仍未与原告任某甲联系,亦未返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确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刘某外出下落不明,原、被告的非婚生女任某乙与婚生女任某丙近年来均随原告任某甲及家人共同生活,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告任某甲请求非婚生女任某乙与婚生女任某丙随原告生活至十八周岁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任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二、非婚生女任某乙(2007年2月27日出生)、婚生女任某丙(2009年7月31日出生)随原告任某甲生活至年满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交手续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郑德生代理审判员 杜 薇人民陪审员 陈其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