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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8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与湖南辰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湖南辰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8民初337号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306号,组织机构代码:18932081-6。法定代表人邓京明,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雪辉,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宏伟,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侗族,职工。被告湖南辰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259号香颂国际商厦19013室。法定代表人聂志强。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依法受理了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诉被告湖南辰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5元,依法减半收取992.5元,由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