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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扬中市盛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符仁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盛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符仁俊,张金华,南通市俊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欣港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1655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盛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跃进。被执行人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仁俊。被执行人符仁俊。被执行人张金华。被执行人南通市俊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晓丽。被执行人南通欣港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纯良。申请执行人扬中市盛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园建材)、符仁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戴园建材、符仁俊、张金华、南通市俊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欣港建材有限公司应承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752667.95元及利息1305772.40元、律师费17804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355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戴园建材位于如东县洋口镇镇政府河西(沿海经济开发区旅游区引河西侧)1,5,4,3,2号房产;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戴园建材对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供应公司的债权(后因戴园建材申请破产重整,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该债权的查封)。另,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金华的银行存款,后申请人表示正与其协商还款方案,申请本院对其账户解封。现申请人申请本院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其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新月审判员  徐立新审判员  林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拯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