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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3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坚毅与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坚毅,李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161号原告吴坚毅,男,汉族。被告李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胡雨墨,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通,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坚毅诉被告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4月27日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坚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吴坚毅负担。审判员  肖军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维莉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