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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丽雅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蔡伯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陈丽雅,蔡伯忠,诸暨市英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1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北路111号2楼。负责人沈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依萍,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游星,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伯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英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军明。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