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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邱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02民初24号原告邱某,女,生于1989年1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6年10月22日,汉族,大专文化,矿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邱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次年1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2011年10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被告脾气暴躁、沉迷网络、不关心家庭、甚至动手殴打原告,致夫妻感情受损。2013年7月9日,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至今未归。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张某甲(生于2009年1月9日)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银行按揭房贷由原告清偿。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1.《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拟证明婚生女张某甲于2009年1月9日出生的事实;3.《证明》(某村委会于2015年11月30日出具)1份,拟证明因夫妻发生矛盾,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7月8日离家至今未归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提交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次年1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2011年10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7月,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至今未归,亦未与家人联系。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求。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于2013年7月离家至今已两年有余,致使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有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诉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张某甲的抚养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多年,应由原告抚养。至于抚养费负担,原告当庭表示自愿承担,本院不表异议。原告有关夫妻共有房产归其所有房贷由其归还的诉求,因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邱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甲(生于2009年1月9日)由原告邱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三、驳回原告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奎力审 判 员  王飞飞人民陪审员  麦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永晶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