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522号原告么某,女,198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唐县北店头乡么家佐村,身份证号:1306271985********。被告张某。原告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未有孩子,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被告脾气暴躁,稍不顺心,对我进行打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与被告张某存在婚���关系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起诉被告张某离婚诉讼,本院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全部退还原告么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天龙陪审员 马浩亮陪审员 尹亚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篆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