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洪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947号民事调解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94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