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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晓建与赵中、安徽富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建,赵中,安徽富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建,男,汉族,1979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赵中。被执行人:安徽富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赵中、安徽富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不履行已生效的(2015)禹民二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中、安徽富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