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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02字民初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袁大根、袁祥烟等与景德镇九皇宫文化传播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大根,袁祥烟,袁开文,景德镇九皇宫文化传播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02字民初第168号原告:袁大根,江西乐平人。原告:袁祥烟,江西乐平人。原告:袁开文。被告:景德镇九皇宫文化传播中心。地址:龙潭坞紫晶路附近法定代表人:黄镇生。本院在审理袁大根、袁祥烟、袁开文、与景德镇九皇宫文化传播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景德镇九皇宫文化传播中心的负责人黄镇生现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被公安机关侦查,且本案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