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周昱坤诉万宇、解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昱坤,万宇,解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549号原告周昱坤。委托代理人李燕,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宇。被告解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昱坤诉被告万宇、解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昱坤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昱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昱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周昱坤承担。审判员 许龙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