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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周昱坤诉万宇、解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昱坤,万宇,解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549号原告周昱坤。委托代理人李燕,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宇。被告解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昱坤诉被告万宇、解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昱坤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昱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昱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周昱坤承担。审判员  许龙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