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任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2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被监视居住。泸州市江阳区人民��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川EJ某某号江淮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三段十五中附近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执勤的交通民警发现被告人任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即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鉴定委托书、司法鉴���许可证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传唤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及涉案车辆照片、抽取血液时照片、被告人基本情况、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网上查询资料、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血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结合其现实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