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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二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元谋县元马新国泰建材城与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魏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谋县元马新国泰建材城,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魏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230号原告元谋县元马新国泰建材城。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号。经营者曾兆銮,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公民身份号码×××,住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感恩村堤沙**号,现住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号。委托代理人文晓艳,云南宇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孔桥村316国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周鹏高,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魏文强,公民身份号码×××,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元谋县元马新国泰建材城诉被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魏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谋县元马新国泰建材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文晓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球公司和魏文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元谋县元马新国泰建材城诉称:2013年7月8日,被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元谋县平田乡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元谋县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平田乡建设点)。环球委托被告魏文强办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事务,魏文强为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被告魏文强从原告处拿了185551.00元的材料,但只支付了原告37753.00元,剩余材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2015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魏文强结算后,魏文强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欠条对赊购材料的用途(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平田乡政府)、金额、还款期限及逾期不还的责任等问题都作了说明,现被告还欠原告材料款153798.00元(魏文强将两处工程差欠的材料款金额合并出具借条金额为300000.00元,其中羊街建设点差欠146202.00元,平田建设点差欠153798.00元)。综上,魏文强是环球公司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平田乡建设点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期间,魏文强代表公司到原告处购买材料用于平田乡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其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环球公司支付原告材料款人民币153798.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9月11日期间逾期支付赔偿金45000.00元(90天×1000元/天÷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方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证实原告的基本情况和原告主体适格情况。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被告环球公司取得元谋县2013年平田乡建设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3、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环球公司委托被告魏文强办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事务,被告魏文强系工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实被告环球公司委托被告魏文强办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事务,被告魏文强系工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5、欠条,证实被告差欠原告材料款300000.00元,其中包含本案尚欠材料款153798.00元的事实。6、材料清单43份,证实被告方向原告购买了185551.00元材料的情况。7、法院询问笔录,证实被告魏文强代表公司行使处理施工过程中全部事务的权力,魏文强系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本院认为,原告列举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实被告差欠原告材料款的事实及金额,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3年7月8日,被告环球公司与元谋县平田乡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元谋县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平田乡建设点)。同日,被告环球公司委托被告魏文强以公司名义办理元谋县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平田乡建设点)工程施工合同的一切相关事宜,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期限为30天。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期间,魏文强向原告元谋县元马新国泰建材城赊购工程所需的铜线、管材等价值185551.00元的材料,用于元谋县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平田乡建设点)。后被告魏文强支付了31753.00元,2015年1月20日,经被告魏文强与原告结算,被告魏文强向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300000.00元的欠条(其中146202.00元系魏文强赊购用于羊街镇建设点工程材料款)。被告魏文强承诺于2015年6月10日前归还,并承诺逾期不还每天按1000.00元的损失赔偿元谋县元马新国泰建材城。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材料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魏文强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原告要求支付材料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欠条中约定“买受人若不按时付款,每天按1000.00元的标准赔偿损失”,即是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因被告欠款数额较大,欠款期间较长,原告垫付大额货款导致经济损失的事实客观存在,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故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酌情调整为月利率2%,计算为:153798元×2%×3个月=9228.00元(自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9月11日止)。被告环球公司委托魏文强以公司名义办理元谋县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平田乡建设点)工程施工合同的一切相关事宜,魏文强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其购买材料、结算并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被告环球公司应当承担清偿欠款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元谋县元马新国泰建材城材料款153798.00元,并支付违约金9228.00元。二、驳回原告元谋县元马新国泰建材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6.00元,由被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普爱淑人民陪审员  李金平人民陪审员  骆凤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