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丽儒与被执行人林华鹏、林兰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丽儒,林华鹏,林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155号申请执行人苏丽儒,女,1977年8月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华鹏,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兰兰,女,1982年1月23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苏丽儒与被执行人林华鹏、林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丽儒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万元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林华鹏有闽C578**号凯迪拉克小车一辆,本院正在拍卖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东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