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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龚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744号原告龚某。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对被告童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叶 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梦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