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龚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744号原告龚某。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对被告童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叶 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梦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