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良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良华,牟泽萍,名山县绿茗源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291号申请人: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治瑶,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良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区。被执行人:牟泽萍,女,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区。被执行人:名山县绿茗源茶厂,住所地:四川省名山区。法定代表人:杨良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良华、牟泽萍、名山县绿茗源茶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厂房查封(具体设备见反担保抵押物清单)。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喻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