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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字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国良与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良,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字700号原告陈国良,男,土家族,生于1971年9月9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南宾路22号。法定代表人:邹正阳。原告陈国良诉被告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国良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良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陈国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