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钟飞舟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30号罪犯钟飞舟,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思刑初字第9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飞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4日入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34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飞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飞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