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邹树城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23号罪犯邹树城,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华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思刑初字第6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树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责令被告人邹树城共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39512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14日入监。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4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树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8.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3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树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树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