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2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存柱诉侯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柱,侯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204号原告张存柱,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侯卫平,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柱诉被告侯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柱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存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慧人民陪审员 马明甫人民陪审员 张雨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