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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存柱诉侯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柱,侯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204号原告张存柱,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侯卫平,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柱诉被告侯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柱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存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慧人民陪审员  马明甫人民陪审员  张雨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