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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存标与李兴全、王国强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存标,李兴全,王国强,孙美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4民初2233号原告孙存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井亮、杨威,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兴全,居民。被告王国强,居民。被告孙美林,居民。原告孙存标诉被告李兴全、王国强、孙美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兴全下落不明,原告需交纳公告费用,本院已向原告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孙存标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予退还12.5元。代理审判员  侯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彦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