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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魏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409号原告于某某,女,住单县。委托代理人王雷,单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魏某某,男,住单县。委托代理人韩存先,单县施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以与被告魏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勇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