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行赔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达全、邹世兰等与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达全,邹世兰,张耀匀,张桂银,张育铭,史永玲,张某甲,张某乙,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渝01行赔终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达全。上诉人(原审原告)邹世兰。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耀匀。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银。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育铭。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永玲。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耀匀,系上诉人张某甲之母亲。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法定代理人张桂银,系上诉人张某乙之父亲。诉讼代表人张耀匀。诉讼代表人邹世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西进街98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包福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启华,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上诉人张达全、邹世兰、张耀匀、张桂银、张育铭、史永玲、张某甲、张某乙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人民政府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是上诉人张达全、邹世兰、张耀匀、张桂银、张育铭、史永玲、张某甲、张某乙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对上诉人提出的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本院亦已作出(2016)渝01行终25号行政裁定书,维持了(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故上诉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求,亦应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赔偿裁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提出的撤销(2014)渝合土字第01号《不予赔偿决定书》的上诉请求系二审期间新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雪 莲代理审判员 李 宜代理审判员 马 金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光一南 来自: